2022年,煤矿承包人杨某将贵州省大坝煤矿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周某起诉,原因是煤矿公司提供假图纸并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售卖煤炭,周某挪用保证金为私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
杨某与周某经朋友认识后,周某就有意将贵州省大坝煤矿有限公司兴仁市下山镇兴民煤矿承包给杨某,向杨某出具了兴民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表示其中有两大采区,一采区70-80万吨储量,二采区1000多万吨储量,两采区的F1断层落差仅0-15米,这种优质的采矿条件说服了杨某。
出于对周某的信任,而后又经过初部调查,杨某与被告贵州省大坝煤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了《贵州省大坝煤矿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杨某出资3000万元作为安全、资产、生产保证金,分三次支付,先付1000万元,在合同签订完3小时内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2021年9月28日前付100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付1000万元,此外大坝煤矿公司要向杨某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及施工图纸、资料。
按照合同规定,2021年9月28日前杨某需向大坝公司支付2000万元作为保证金,但令杨某疑惑的是,对方的指定账户居然是周某的私人账户。杨某对此表示当时没想那么多:“周某毕竟是大坝煤矿公司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是写的他的账户,其中的原因我们也没问,不管是谁的账户我的保证金也是不变的。”
令杨某没想到的是,这才是大坝煤矿公司及周某一系列操作的开始。2021年10月1日后,杨某正式进入现场开展工作,但很快就发现,该煤矿的实际情况与周某描述的情况大相径庭,这在杨某的心里埋下了一颗怀疑的种子。于是几日后,杨某与徐州中地物探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探施工合同,对兴民煤矿井下进行物探鉴定,最终鉴定结果表明:一采区与二采区之间的F1断层落差为100-150米,与周某向杨某出示的平面图断层数据严重不符;二采区17煤层已被大部分破坏,24层、25层采空积水异常区面积大,采空区内积水量高,开采成本极高,难度极大,即使开采出来煤量也微乎其微了;而且一条国家级高压线塔从二采区斜穿而过,该区域内根本无法进行机械化工作面布置。
(周某提供的图纸与杨某鉴定的图纸)
煤矿的现实情况加大了一采区和二采区的贯通难度、加剧了施工的危险度、加长了施工工期,因此拒绝向大坝煤矿公司支付剩余的1000万保证金。杨某还气愤地表示大坝煤矿的所作所为远不止这些:“在掘进过程中,由于604回风掘进工作面要穿过村庄和道路,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要经国土局审批才能开采,然而大坝公司不仅没有获得审批,还向我方隐瞒了此事,导致我方在掘进320米中的所有投入都化为乌有。”
不仅如此,在杨某拥有兴民煤矿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情况下,大坝煤矿公司居然将之前开采的煤炭私自以低于市场价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673.92吨,只保留了煤场约4000吨的煤炭,完全不顾合作方杨某的利益,给杨某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与煤矿继续合作。
贵州省大坝煤矿有限公司隐瞒兴民煤矿真实情况、虚构煤矿储煤量、出具虚假图纸的种种行为已然构成了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杨某依法要求大坝煤矿公司归还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其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大坝煤矿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不诚信、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不讲诚信的企业也注定不会长久,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在此呼吁大家一定要谨慎、小心,防止再次上当,同时希望相关部门、领导能够高度重视,加大监管与打击力度,维护一个良好的煤矿投资、经营、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