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曾经参与生育保险的,依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相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 保险的,依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曾经参与生育保险的,依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约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依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均匀工资收入,那么将会使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要给与职工差额补足。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依照生育保险的约定,对曾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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