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搞欺诈上市 欣泰电气二审仍旧败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欣泰电气一家位于丹东市的电气公司,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在8个月的等待后,2012年7月3日欣泰电气通过了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正式上市。2016年7月,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欣泰电气在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以及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财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12月-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欣泰电气上市后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的定期报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之后,公司股票被强行退市,欣泰电气也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IPO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欣泰电气提起了行政复议,2016年12月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欣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2017年,欣泰电气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副院长吉罗洪作为审判长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依法出庭应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二是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三是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不论从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还是从证券立法的目的出发,欣泰电气的主张都不能成立。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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