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丨合肥车位销售新规:小区车位不得向非业
2019-01-16 17:5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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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冷暖不均”,闲置的闲置,热销的热销,如何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满足业主正当需要?

1月16日,合肥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其中规定,一套房屋业主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但不得同时购买2个车位,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

此前,合肥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管理规定是: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住宅,只能购买1个车位;非住宅类项目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一个车位,需增购的按规划配比增购。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车位销售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一方面不少开发项目车位销售不畅,长期闲置;另一方面有较多业主希望购买2个或多个车位,但由于政策原因,无法购买。

怎么办呢?

此次《通知》就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合肥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解释,“根据《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未售的,通过履行公示等程序,有需求的业主可以增购一个车位。

对于非住宅开发项目,《通知》规定,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履行公示等程序,可将配建车位整体转让给从事车位运营管理的企业;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后,其未售出的车位应依据清算决定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含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属同一母公司的其它公司)名下,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如需退房,其购买的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应一并退出并解除买卖合同;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给本项目业主。

《通知》还明确,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对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记者:冯    珉

编辑:陈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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