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院,为什么不退还我的保证金?
2022-03-29 12:07  来源:山东新闻网 作者: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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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贵生,男,住黄州区赤壁大道3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603097011,电话:13807257250。现请求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退还我200万元保证金。

一、事实经过如下:

1、2018年8月2日,因吴佳堂个人欠我借款480万元,欠孙洪清借款110万元,欠陈利隆90万元,共计680万元借款无力偿还,吴佳堂提出将其所有的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及厂房作价4400万元转让给我和孙洪清、陈利隆三人,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述680万元债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后转为股权转让款,协议对其他股权转让款支付也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我共计向吴佳堂支付了转让款4369328元,另于2018年8月31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200万元购买公司房产和土地的保证金,以上款项共计6369328元(法院最终判决金额为5959732元)。

2、关于2018年8月31日200万元保证金。因诚顺企业要求拍卖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吴佳堂便找到黄冈市中院执行局方胜旗法官,方胜旗法官对我说你买可以,但要交纳保证金200万元。我便于2018年8月31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200万元,附言为“保证金”。即该200万元是作为购买荣德公司土地及厂房的保证金。

3、2019年6月21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拍卖网上对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及厂房进行拍卖,并以3491.008万元成交。因我没有竞买到该公司厂房及土地,我交纳的200万元保证金法院应当退还给我。我便多次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方胜旗法官沟通,将2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我,但方胜旗法官拒绝退还,意图将该200万元全部执行给诚顺公司,导致该200万元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4、2020年7月6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执1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第6页第6项载明“债权人诚顺企业有限公司,债权额包括债权604万元(股权转让款728万元+土地闲置费20万元+棚户拆除费2万元+损失50万元+电费4万元-已领取的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方胜旗法官将该我的200万元购买土地及厂房的保证金认定为执行款,并全部执行给了诚顺企业有限公司。

5、我反对上述执行分配方案,于2020年8月7日向市中院提出异议,方胜旗法官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执17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债权人诚顺公司、被执行人荣德地板公司对我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特将上述事项通知你,你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我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提起诉讼,但法院立案庭认为通知书错误,不能立案。我遂联系方胜旗法官。2020年8月31日,方胜旗法官同我做《询问笔录》,方胜旗法官承认其作出的通知书错误,法院不予立案是准确的。承诺我的200万元保证金待黄州区法院裁判后,凭生效判决书领取(因我已经向黄州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及保证金,但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仍未退还,详见第6条)。

6、因与法院执行局沟通无果,为维护自己权益,2020年4月,我便和孙洪清、陈利隆三人以吴佳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将吴佳堂、荣德地板公司起诉至黄州区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退还我已付的股权转让款6369328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鄂11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判决吴佳堂返还我与孙洪清、陈利隆三人的股权转让款5959732元。

判决生效后,我找方胜旗法官退还200万元保证金,方胜旗法官仍拒绝退还。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于2022年1月8日,作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执16号之二通知书,通知我不予退还200万元保证金。

7、2022年1月22日,我对该通知书不服,向市中院提起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期间,法院多次联系我,希望我就200万元与诚顺公司进行调解。

二、我要求法院退还200万元保证金的理由:

1、200万元是我个人汇至黄冈市中院的购买保证金,是我个人的钱,并不是荣德公司的财产。如果我没有竞买到荣德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市中院就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我,这是任何一个不用法律常识就能明白的事情。除非法院有判决或裁定文书认为这200万元是吴佳堂或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的钱,就可以处理,否则方胜旗法官就是违法处理。

我多次找方胜旗法官退还保证金,方胜旗法官虽多次承诺退还,甚至写过《检讨书》和《执行笔录》,承认自己执行错误,甚至承诺我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领取200万保证金,但实际上却是一直在骗我,保证金至今未退还。现多次联系方胜旗法官,方胜旗法官拒谈退还保证金事宜。

2、2020年7月6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执1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方胜旗法官将我的200万元保证金认定为执行款,全部执行给了诚顺企业有限公司。但胜旗方法官却没有告知我该事实,导致我无法对该执行行为提执行异议,剥夺了我的合法权利。其险恶用心,是想侵吞我的200万元保证金。

3、我与吴佳堂、荣德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1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解除该协议)。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现双方的协议已经解除,200万元保证金也在市中院账上,则市中院应当将2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我。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二十二条规定。保证金是由竞买人向法院预交的,交纳之后取得竞买人资格。我作为竞买人依法向中院交纳了保证金,参与了竞价拍卖。现荣德供被法院拍卖给第三人,则法院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原告的200 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我。

 

刘贵生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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