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难于攀蜀道”自最高法向执行难问题全面宣战,我国司法攻坚战切实解决执行难成果丰硕,但民事财产纠纷中拖欠工程款的执行现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违法超审限、优先受偿分配不合理、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一批顽瘴痼疾短板突出,往往处在破产公司优先清偿金字塔顶部的农民工却成为了最底层的受害者。近期,河北邯郸市的农民工周某和十几名工友就指,执行局“亲商不亲民、知法硬犯法”,导致自己生活窘迫难以为继“难于上青天”。
质保到位款早汇,汗衫难拭辛酸泪
2012年,邯郸市的光太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光太公司)承建S215线三岔口至莎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石家庄的蓝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蓝拓公司)分包了该项目一标段的公路路基土方工程并分包给周某一众农民工实际施工。
此前,河北光太集团留存有蓝拓公司质保金1473万,可是至工程款清算蓝拓公司共欠劳务费约285万,至今尚欠周某约177万。2016年3月,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蓝拓公司以质保金的名义支付周某176.6023元。5月,丛台区法院冻结蓝拓公司在光太公司工程质保金180万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查封期限一年。
纵是齐眉举案易,奈何偏袒执行难
然而辛苦操劳白忙活一通以致债台高筑的周某困境并没有得以解决,2015年,在博野县人民法院,蓝拓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与石家庄的三元房地产公司因借贷纠纷,执行局冯某将本属于河北蓝拓公司在邯郸光太公司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1473万元,划拨转给另外与河北蓝拓公司毫无关系的其他人。其中就包括光太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的180万元。
201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博野法院在未恢复执行的前提下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扣划光太公司质保金的执行措施错误。值得一提的是,三元公司借贷本金九百多万元仅利息与居间费就高达伍佰多万元。
难有人间势利徒,一划一拨随枯荣
律师表示,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冻结银行账户应适用1年冻结期限。冯某自行认定对光太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使用3年期限,明显超法定期限。且,光太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周某的农民工资是血汗钱,按照规定应该优先偿还。冯某于2017年1月3日下发扣划裁定,直接从光太公司银行账户扣划180万元,没有按规定将履行通知送达第三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5条,侵犯了第三人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权,属于程序不当涉嫌滥用职权。
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已然否定和撤销了博野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且保定市中院评查结论明确认定该案为瑕疵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做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冯某不以为非明知故犯,充当高利贷保护伞没有依法做出执行回转,是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冻结的邯郸光太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执行无望的背后推手。
度法者正心诚意,寻尺者方长致远
在法治语境里,100-1=0的法治公式形象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水源般的作用。如果本该定纷止争的一个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面对权势利益人情而变质变味变色,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使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会产生缺口,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防范化解欠薪风险作为防化风险三大攻坚战的重要一环,期望相关部坚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将追责制度和政信系统有机结合,纠正冤错固本清源,摒弃哪些可查可不查、可严可不严、可马虎不可马虎的形式主义,构建执行体系中民法之间的亲清关系,对于规范和整治法治经济的顽疴疟疾具有时代意义,以人为本划清权责爱法尊法,以民为称守正为公弘法护法,坚持刀刃向内固本清源,让邪风乱象无处遁形,让劳动果实遍地开花,让阳光充盈在社会运转的处处空间,浸润在每一起案件中和每一个农民工心里。